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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意见
东教督[2008]3号
新闻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2008-10-10 10:24:13   点击数:

各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区教育局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2007〕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督〔2007〕8号)文件精神,依法规范对普通中小学校检查、评估,切实减轻中小学校的负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普通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常规性检查、评估工作年度审定制度。凡下学期有检查、评估任务的各科室,在学期开学之前,从区政府教育督导室领取“学校检查、评估申请表”,填写检查、评估的相关情况,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汇总并提出意见报区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区教育局将审定后的检查项目通知各学校,并在区教育网和OA系统上予以公布。
    二、坚持依法进行检查评估原则,各科室在领取“学校检查、评估申请表”时,要同时提供检查评估的法律法规或文件政策依据,不能提供依据的检查项目,原则上将不予批准。
    三、对于临时性的检查评估,各检查评估实施单位要在检查前到区政府教育督导室领取“学校检查、评估申请表”,并提供文件依据,经审定后进行公布。
    四、实行检查书面通知书和检查证制度。各检查评估实施单位在领取“学校检查、评估申请表”,提供文件依据,并经审定之后,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出具盖有区教育局和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印鉴的检查评估书面通知书并发给检查证,凭该通知书和检查证进校进行检查评估。凡是不能出示或拒绝出示该格式检查通知书,并没有佩戴检查证的,各中小学校有权拒绝其进校检查评估。
    五、实行检查评估备案制度,各科室对学校进行检查评估之前要将检查提纲、检查通知送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进行备案,检查结束之后要将总结报告送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存档。
    六、加强对各项检查评估的监督管理。凡属重大检查和对中小学校的评估项目,必须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负责或派遣督学参加。重大检查项目指由区委区政府或区级以上教育部门决定进行的检查项目。
    七、实行区级评估认定制度。我区管辖范围内的各中小学校在进行各种示范性、评估性达标建设等需要区级或区级以上认定的,首先必须进行区级评估认定,区级评估认定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凡是未经区级认定的,一律不得向上级申请进行认定。,
    八、由教育部门以外的单位单独或联合进行的检查活动,凡有教育部门人员参加的,其检查总结报告也应当送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存档备案。
    九、实行检查、评估年度公告制度。每学期结束之后,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将本年度执行本意见的情况进行总结,报区教育局党组审定之后,进行公布,接受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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